(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糧食安全,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弘揚中華民族勤儉節約優良傳統,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反食品浪費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
本規定所稱食品浪費,是指對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廢棄、因不合理利用導致食品數量減少或者質量下降等。
第三條 反對食品浪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反食品浪費法律、法規,自覺抵制食品浪費行為。
本省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考核制度。反食品浪費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推進、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測、調查、統計、分析和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反食品浪費檢查。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分析評估食品浪費情況,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提出有關工作措施和意見,由各有關部門落實。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建立健全餐飲行業反食品浪費相關制度規范,鼓勵、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分餐服務,推動綠色餐飲發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督,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倉儲、流通過程中的節糧減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儲存、運輸、加工標準。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開展反食品浪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其將反食品浪費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活動用餐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成效評估和通報等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活動。
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食品浪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文明風尚行動和文明志愿服務活動,將反食品浪費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
第六條 每年世界糧食日所在周為全省反食品浪費宣傳周。
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反食品浪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反食品浪費輿論監督和公益宣傳,報道典型經驗,宣傳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思想觀念,引導公眾樹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
鼓勵、支持志愿組織、志愿者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材采購、運輸、儲存、加工、配送、銷售等環節的節約管理制度和規范,將反食品浪費理念融入菜單設計、菜品制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一)開展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培訓內容;
(二)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標識,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
(三)合理確定食品菜品的數量、分量;
(四)為消費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規格的選擇;
(五)配備公勺、公筷;
(六)為消費者提供環保衛生的打包服務。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通過充實菜單信息,明示菜品主輔配料、口味、分量、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可以通過返現、打折、積分、停車優惠等多種方式給予獎勵。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誤導、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誤導、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設置最低消費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婚喪嫁娶、商務活動、朋友和家庭聚會等需要集體用餐的,應當抵制鋪張浪費陋習,合理選擇用餐形式、用餐標準、餐品種類和數量,節約用餐。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反食品浪費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倡導婚喪嫁娶等集體用餐活動從簡用餐。
第九條 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和巡查監督制度,加強精細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對本單位食品浪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糾正。
單位食堂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節約食品、杜絕浪費的標識,及時優化供餐服務,引導用餐人員適量取餐,對浪費行為予以提醒、糾正。鼓勵單位食堂實施就餐動態管理,實現按需制作;根據條件實行自選點餐、計量收費。
單位或者單位食堂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明顯食品浪費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條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細化完善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用餐規范,嚴格公務用餐管理,嚴禁食品浪費行為。
公務活動用餐應當按照健康節約要求科學合理安排飯菜數量,原則上安排自助餐;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以安排簡餐或者份餐。
公務活動用餐承辦方在公務活動中違反規定,造成明顯食品浪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一)將反食品浪費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相關教育實踐活動,培養珍惜糧食、勤儉節約的思想意識和行為習慣;
(二)開展以節約為主題的校園活動和實踐體驗活動;
(三)開展用餐巡查監督,將反食品浪費納入食堂評價體系。
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食堂餐飲服務的管理。選擇外部供餐單位的,應當將反食品浪費作為引進、評價餐飲服務的重要指標。
教育機構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應當根據學生民族、年齡等情況,科學營養配餐,豐富餐品選擇,按需供餐。
第十二條 餐飲外賣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品瀏覽頁面標注餐品規格、參考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推廣小分量、多規格餐品或者可選套餐。
餐飲外賣配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餐盒、餐袋等配送容器并按照外賣需要的保存條件進行配送,避免配送過程產生食品浪費。
第十三條 商場、超市以及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分類管理,并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
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節儉的消費理念,外出用餐應當合理點餐、適量取餐,鼓勵打包剩餐,積極踐行“光盤行動”。
家庭及其成員在家庭生活中,應當培養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并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采購、儲存和制作食品,或者購買預制食品。
第十五條 糧食和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等全鏈條節約減損工作,運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食品綜合利用率,降低損失損耗。
推廣應用糧油適度加工技術,提高成品糧油出品率。鼓勵支持節糧減損關鍵技術研發,提高糧食副產品轉化率和綜合利用率。企業儲存原糧十二個月以上的,自然損耗累計不得超過千分之二,且不得按年疊加。
第十六條 食品、餐飲等行業商會、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相關的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范,宣傳、普及防止食品浪費知識,推廣先進典型,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對有浪費行為的會員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飲等行業商會、協會應當開展行業食品浪費監測和分析評估,每年向社會公布有關反食品浪費情況以及監測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禁止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誘導食品浪費。
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有前款禁止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或者舉報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有食品浪費行為的,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對核查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